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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下半年被告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3年12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曹*。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和,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且存在家庭暴力,对父母不孝敬,对小孩不关心。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曹*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告所述有部分不是实情;2、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2月14日生一女,取名曹*。因原告认为与自己被告无法一起生活,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次诉讼中,被告当庭认错,态度诚恳,向原告表达了悔改之意并表示今后会好好生活。

为了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曹*与被告潘*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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