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赵*、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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