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庄**、庄**、庄**与被告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庄**、庄**、庄**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庄**、庄**、庄**对被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庄**、庄**、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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