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杨**、邵**、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杨**、邵**向其借款100万元,被公安蒋**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1072000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杨**、邵**、蒋**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本院收取的受理费1445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