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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尹*有、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尹*有、蒋**、中国人民财**市城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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