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江苏金**限公司与江苏威**限公司、江苏惠**有限公司、金湖**限公司、吕**、陈**、吕**、骆**、李**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金**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资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