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再生盱眙**限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七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与被告河**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七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3月30日,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与被告河**业有限公司七龙分公司签订瓦楞纸供需合同,合同对供货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均作了约定。2012年4月11日,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0万元承兑汇票。截止2013年11月7日,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供应瓦楞纸,尚欠货款396588.2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96588.2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已就相同的事实与理由向本院主张,且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4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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