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与被告济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需要查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由原告中再生盱眙**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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