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与被告董**、第三人张**、单永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以当事人愿意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盱眙万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