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宇**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