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原告章*诉被告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2元,减半收取9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1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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