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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盱眙县**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盱**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盱**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江诉称,2014年8月19日,被告通过马坝**中心对外发布招租公告,拟对坐落于盱眙**中心转盘路东北侧的沿街商用楼(原梅**大酒店)整体房屋公开招租。原告按照公告要求报名竞标,取得了竞标资格,被告竞标规则中载明:提供的出租房屋为盱眙**中心转盘路东北侧的沿街商用楼。2014年9月6日,原告等人参加了在盱眙县马坝**中心举行的竞标会,原告以358000元的最高报价中标,中标后按约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4年10月5日将整体房屋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2014年10月15日,被告派人将第四层附属用房锁住,阻止原告使用,并阻止原告在楼面上做广告牌,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载明第四层附属用房和楼面使用权。原告认为被告对外公开发布的公告、制定的竞标规则都是整栋楼房对外出租,合同中也写明是原梅**大酒店,该酒店以上使用的就是整栋楼,当然包括第四层附属用房和楼面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予以纠正,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腊塘商用楼第四层附属用房和商用楼楼面的使用权;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辩称,原告诉状中诉称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当初居委会已经将整栋楼交付给原告使用了,后来由于有两三名群众反映租赁合同中不包括四楼的附属用房,三方的意思不能达成一致,所以居委会就将四楼的附属用房锁住,不让原告进入楼面,原告诉称的赔偿损失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盱眙县**民委员会在盱眙县马坝镇中心转盘路东北侧建起商用大楼一栋(建筑总面积约620平方米),并对外出租。2004年6月8日,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原盱眙县**民委员会)采用招投标方式,其与李先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商用楼整体(李先锋经营梅园新村大酒店)。2004年11月1日,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与李先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2014年9月7日,租赁合同到期终止租赁。2014年9月29日,李先锋搬出租赁房屋。

2014年8月19日,被告盱**居民委员会将自有的盱眙**中心转盘路东北侧的沿街商用楼整体公开招租,并对外张贴招租公告,提供楼房平面示意图、腊**委会商业大楼简介、腊**委会商用楼整体招租公开竞标会竞标规则以及协议样本。2014年9月6日,原告张**参加了在盱眙**投标中心举行的竞标会,并以年租金358000元的最高报价中标。2014年9月11日,被告盱**居民委员会与原告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盱眙县**民委员会,乙方:张**,…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马坝镇中心转盘东北腊**委会商用楼(原梅园新村大酒店)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具体见房屋平面示意图)2、出租房屋为:约54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3、该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交接清单为准。…。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共六年,租期自出租方交付房屋之次日起扣减装修期后计六年(装修期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每年度租金为358000元(中标价),…。第十一条甲方违约的责任处理规定,1、…,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没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5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盱眙县**民委员会(印章)、李**,乙方:张**,签约日期:2014年9月11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履行相关手续,原告交付两年租金716000元给被告,被告将整栋商用楼交给原告张**。2014年10月15日,被告盱**居民委员会将原告张**租赁房屋的第四层(约80平方米)附属用房门锁住,导致原告张**无法使用。此后,原告张**与被告盱**居民委员会协商,被告盱**居民委员会以他人反映等为由不让其使用,双方产生矛盾,引发纠纷。

另查明,盱眙**投标中心依据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提供的2014年8月16日腊**委会商业大楼简介和示意图,2014年8月19日的招租公告,腊**委会商用楼整体招租公开会竞标规则等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9月6日组织对位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转盘路东北侧的沿街商用楼整体(原梅园新村大酒店)进行招标,招标公开、公正。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由于前租赁人李先锋搬出房屋的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现将原协议的租赁起始时间修改为2014年12月31日;二、双方确认该幢楼的楼顶防水处理已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完毕;三、该幢楼水、电,由甲方接通至控制柜,交付给乙方,租赁期满完好返还甲方;四、双方确认租赁物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甲方:盱眙县**民委员会(印章)、李**,乙方:张**,签约日期:2015年1月5日。”2015年3月13日,本庭现场勘验该商用楼的第四层附属用房房门已打开,楼顶已使用,一层靠东的商铺已经营,其余在清理中。

本案审理中,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陈述:“被告方把门锁住了,我们不能使用,造成了损失,从2014年10月15日把门锁住以后,至今无法使用的直接租金损失和其他可得利益损失。整栋楼的日租金近1000元,每平方的日租金2元,第四层的面积大约80平方,每日的租金的损失就是150元,其他的就是可得利益。我们一共交纳两年的租金计716000元。”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陈述:“我们收到原告方交纳的716000元租金。我们同意把整栋楼包括第四层的附属用房给原告方使用。对于原告方提供的简介和房屋平面示意图,是由被告在整栋楼招租的时候交给了招投标中心审查的,对外发布的是一个招租公告,我们的本意也是将整栋楼包括第四层的附属用房租赁给原告。现在原、被告双方的争议是有两三名群众到上级机关反映租赁合同中没有写明第四层,为了避免和群众发生矛盾,我们把四楼附属用房的门锁住了。日租金达不到每平方2元,在1.8元左右。另外四楼是附属用房,并不是经营用房。”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向本庭提供2004年6月8日被告与李先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11月1日被告与李先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2014年8月16日腊**委会商业大楼简介和示意图,2014年8月19日的招租公告,腊**委会商用楼整体招租公开会竞标规则,2014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向本庭提供2015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本庭调取马坝**中心的网上中标公告,2015年3月3日与钟**、葛**的谈话笔录,商用楼勘验照片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承租的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所有的位于盱眙县马坝镇中心转盘路东北侧的沿街商用楼整体,原系李先锋承租,租用商用楼整体即商用楼1-4层及楼面,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在招标公告和竞标规则中都明确租赁物为商用楼的第1-4层及楼面等,商用楼整体对外招租,其招标公告和竞标规则系邀约行为,虽然在租赁合同中没有注明第四层和楼面,但被告对外发布的招标公告和竞标规则的邀约行为,也系租赁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原、被告在2014年9月11日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时,遗漏了第四层附属用房以及楼面,合同部分内容与前期租赁以及招标商用楼整体出租本意不相符。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招标出租的标的物系商用楼整体即商用楼的第1-4层以及楼面等,而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基于他人反映而将第四层附属用房锁住不让原告张**使用,造成租赁物不能及时、全面交付,租赁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故被告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根据原、被告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的请求,被告逾期交付商用楼第四层附属用房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锁住商用楼第四层附属用房到2015年1月5日补签合同共计82天,根据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商用楼整体建筑面积约620平方米,原告给付被告年租金358000元,综合上述因素计算原告的相应损失为:10377.73元(358000元/年÷365天/年÷620平方米×82天×80平方米)。原告张**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交付腊塘商用楼第四层附属用房和商用楼楼面的使用权以及赔偿相关损失的合理部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盱眙**中心转盘路东北侧的沿街商用楼第四层附属用房以及商用楼楼面的使用权交付原告张**。

二、被告盱眙县**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因其延迟交付租赁商用楼第四层附属用房等损失费用计人民币10377.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盱**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户名:淮**政局,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10×××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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