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盐**限公司、上海利**限公司、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原告蒋**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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