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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射阳支行与孙**、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彭**因与被上诉人**司射阳支行、原审被告盐城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商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彭**以“中国银**射阳支行仅要求其承担代理费18000元,其余25000元表示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为373.5元,由上诉人孙**、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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