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陈**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商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陈**、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陈**、陈**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陈**、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上诉人陈**、陈**、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