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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商**限公司与纪*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淮安商**限公司与纪*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就履行义务的标的额及期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56920元扣除2011年3月1日租金收据30000元,尚欠126920元,分如下期限还款:1、2015年5月30日前归还5万元;2、2015年8月13日前归还76920元;,诉讼费及申请执行费225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正按协议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被执行人正如约按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强制执行程序。对尚未到期的应履行义务,如届时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和解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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