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限公司与江苏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南京**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44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马**、冀**(担保人)位于金湖县建设西路2号(工商综合楼)自南向北1.2.3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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