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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无锡金**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无锡金**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无锡金**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金**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无锡金**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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