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与被告阳光财**江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光财**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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