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皋市**有限公司与谢*、南通吉**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执行费412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吉**有限公司位于如城镇工业园区楼房一幢(产权证号55373)。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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