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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与江苏吴江**有限公司、苏州振**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陶泉妹与被申请人吴**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振**任公司、苏州国**限公司、沈**、邱**、刘**、王*、吕**、钱**、吴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陶**于2015年10月23日以吴江农**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其财产的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陶**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陶泉妹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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