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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与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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