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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郭**、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中国平**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郭**、中国平**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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