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中国平**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郭**、中国平**有限公司南通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周*、丁**等与中华联合财**城中心支公司、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莆田**有限公司、南通优**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与张**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与杨**、如皋市**村委会、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徐**、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如**医院、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丁**与闵**、民安财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