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莆田**有限公司、南通优**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司)因与李**、南通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映**司向南通**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崇民初字第01911号民事裁定,驳回映**司的异议。映**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映**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莆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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