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杨**、如皋市**村委会、如皋市九华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根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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