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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中国平**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周*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周*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通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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