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李*、薛*、贾**、中国人**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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