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倪**与盱眙天和建**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倪**与被告盱**和建**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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