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杭**限公司、信达财产**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15日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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