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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中国建**限公司扬中支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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