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蒋**、镇江远**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中市**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蒋**、镇江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9元,减半收取540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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