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江苏雨**限公司、卞*、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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