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新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78023.99元,诉讼费59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费5660元未缴纳。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扬新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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