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绿洲新城**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江苏海**限公司、江苏海**限公司、扬中市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正**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迎**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绿洲新城**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中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扬中绿洲新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