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绿洲新城**限公司与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江苏海**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绿洲新城**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江苏海**限公司、江苏海**限公司、扬中市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正**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迎**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中绿洲新城**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中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扬中绿洲新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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