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印**、江苏伟**技有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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