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市**款有限公司与扬中**有限公司、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市**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有限公司、沐**、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扬中市**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扬中**有限公司、沐**、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74元,减半收取16537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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