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