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智**限公司、孙*、王**、孙**、何**、镇江**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作出的(2014)扬商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