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中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民法院于2015年7月9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抵押的土地,偿还了部分欠款,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对所欠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亦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扬**民法院于2015年7月9作出的(2015)扬新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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