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周**、关**、周业、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周**、关**、周业、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周**、关**、周业、唐**于判决书生效后向陈**归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533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喜儿、关**、周业、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433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443300元,现未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徒辛民初字第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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