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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季**原审诉称:周*与蒋*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6日,周*从季**处借款,季**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周*5万元。后周*于2015年5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季**多次索款未果,现请求判令蒋*伟归还季**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且本案诉讼费由蒋*伟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蒋**原审辩称:对周*与蒋**系夫妻关系以及周*于2015年5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周*是否曾向季**借过款,蒋**并不知情,故不同意归还季**借款。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与蒋*伟系夫妻关系,季**与周*系亲表兄弟关系。2015年5月6日12时8分,周*(手机号码为158××××5699)向季**发送信息:“你手里有钱没?借我点,几天就还你”。同日17时48分,周*再次向季**发送信息:“6222024301029771274工行,户名周*”,“七万都给我好了,过几天就给你了。”同日18时26分54秒,季**通过中**银行向周*提供的银行卡号上汇入5万元。后周*于2015年5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季**索款未果,双方故而成讼。

原审中,季**申请证人周*(系周*亲兄弟)出庭作证。周*作证称:“在借钱之前我弟弟周*打电话向我借钱的,我说没有钱,周*说他再打电话向季**借钱,而且借钱的手机短信我也看到的,是周*出车祸后,季**给我看他与周*的短信,短信确实是我弟弟周*发的,手机号码确实是我弟弟周*的。而且我还打电话给周*问是否借到钱了,周*说借到季**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周*与季**之间虽然没有书面的借款凭证,但从其与季**的短信内容来看,周*于2015年5月6日明确向季**借款7万元,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在其向季**发出借款信息后40分钟内,季**通过中**银行向周*提供的银行卡号上汇入了5万元,且周*从季**处借款5万元得到了证人周*证言的佐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周*于2015年5月6日从季**处借款5万元的事实,依法应予认定。季**与周*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周*与蒋*伟系夫妻关系,虽然周*已经去世,但是上述借款发生于周*与蒋*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周*的个人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季**要求蒋*伟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因周*与季**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率标准,故利息应从季**起诉之日(2015年6月26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蒋*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季**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蒋*伟负担。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予以改判。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认定周*向季**借款5万元依据不足。1.季**原审中提供其与周*的三条短信记录,但上述三条短信均为周*向季**发送,季**并未明确作出是否同意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现季**仅依据周*单方面发出的三条短信主张其与周*之间形成借贷合意,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习惯。2.如周*确与季**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则应有更多的借款信息记录,本案不能排除季**刻意隐瞒其与周*之间的其他信息内容,而该内容可能对季**不利,但可以证实5万元款项的事实或者可以证实周*与季**之间所有往来情况。二、即使周*借款属实,但原审认定该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1.蒋**与周*虽系夫妻,但长期分居两地,蒋**正常居住在沭阳县,而周*正常居住在南京市,仅周末或节假日回沭阳居住。而本案中周*与季**发生经济往来的时间为2015年5月6日星期三,当时周*人在南京,蒋**对周*借款一事并不知情,既不清楚周*的借款目的及用途,家中也没有需要使用该笔资金的需求,故该笔借款系周*的个人债务。2.周*在短信中承诺几天内归还借款,但从借款之日到周*因交通事故身亡间隔13天期间,季**从未向蒋**提及借款,由此可以说明季**与周*约定该笔债务是周*的个人债务,只是在周*去世后才选择向蒋**主张权利。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季**答辩称:周*以短信方式向季**借款,季**在收到短信后电话回复,随后周*通过短信确认收款账号,季**向周*指定账号汇入5万元借款。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1.周*与季**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2.如存在,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关于第1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季**作为借款出借人应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中,季**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已提供周*发送的三条短信、银行转账凭证、证人周*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蒋**对短信及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其虽否认借贷事实的存在,但并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或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证人周*的出庭证言,蒋**对周*的身份不持异议,其主张周*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但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使周*与周*存在亲属关系,因本案认定借贷事实并非仅依据周*的证言,而是结合周*短信中明确表达的借贷意向以及季**的实时汇款行为综合加以认定。鉴于季**原审中提供的短信、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据此认定周*与季**之间存在5万元的借贷关系。

关于第2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周*在与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季**借款5万元。蒋**虽主张本案借款系周*的个人债务,但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周*对本案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周*与蒋**之间系夫妻约定财产制且季**明知该约定。故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本案借款系周*与蒋**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周*虽因交通事故去世,但蒋**对本案借款仍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上诉人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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