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时**限公司、曾**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时**限公司、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时**限公司、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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