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建湖县**限公司、上海宏**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宏**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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