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王**被告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李**、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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