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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江苏**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江**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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