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江**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负担,本院依法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张**与建湖县**限公司、上海宏**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盐城市**限公司与江苏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建湖广**限公司与盐城茶**有限公司存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唐**、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其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孙**与被告溧水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魏**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南京力**限公司与被告瑞**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