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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沭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江苏**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70元,减半收取17635元,由原告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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