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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君**限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君**限公司与被告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君**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君**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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