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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虞大和,被告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于2011年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后原告出于恋旧情感,于**年××月××日又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原希望被告能安心生活,但事与愿违,被告仍无安居之心,成天东游西逛,并沾染了赌博和喝酒的不良习惯,期间原告曾多次规劝,被告仍我行我素。并于2015年10月8日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被告以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佴*辩称:被告并非如原告所称不务正业,被告在照顾家庭生活时也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原告诉状上所称被告东游西逛,赌博喝酒并非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只是共同生活中有些小吵小闹是正常的,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要求和好,也愿意搬回去住,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份相识恋爱,××××年××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协议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证。于××××年××月××日又重新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认为被告成天东游西逛,并沾染了赌博和喝酒的不良习惯,为此双方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与被告佴*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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