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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甲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甲诉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王*离婚,婚生女孩夏*乙、男某,被告承担两小孩抚育费每月1000元,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人享有和负担,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被告与原告夏*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告夏*甲与被告王*通过QQ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3日婚生女孩夏*乙,2010年10月27日婚生男孩夏*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11月4日,原告向**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双儿女,应互敬互爱,共建和谐幸福家庭,不可动辄为生活琐事诉诸离婚,影响年幼子女健康成长。原告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考虑子女尚在年幼,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今后应与原告同帮共苦,承担起应承担的家庭责任,与原告共同经营美满婚姻。本院就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综合分析,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夏*甲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单位名称:盐**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汇支行,帐号:40×××2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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