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合利丰**公司与被告东**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合利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联合利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1626.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6.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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