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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限公司与东台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合利丰**公司与被告东**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合利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联合利丰**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减半收取1626.5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96.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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